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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一:清洗、消毒、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,應有與處理能力相匹配的洗滌設備和設施(包括預洗水池等)。
規定二:餐飲具清洗、消毒水池應專用(應與食品原料、清潔用具)。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,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;采用化學消毒或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,均應有滿足需要的一定數量專用水池,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;
規定三:采用自動清洗的,設備上應有溫度顯示和清洗劑自動添加裝置并配套使用相應清洗劑,并保證系統可正常運行;
規定四:采用洗碗機清洗、消毒,至少每日對機器進行一次全面內部換水清洗,并定期清除機內水垢。
規定五:作業人員應培訓上崗,熟悉自己的崗位并能熟練的操作相關設備;
規定六:使用的洗滌設備等,應有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并按要求進行安全操作和運行;
規定七:應定期檢查清洗設備、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;
規定八:經營者應有餐飲具清洗的工藝流程圖,簡要而明確注明各功能區及相關作用,并標注相應的關鍵控制點。使用后的餐飲具能再次使用一般至少包括清洗、消毒、保潔等三部分。
規定九:采用洗碗機熱水消毒的,一般控制水溫不低于85℃接觸時間不少于7s(僅適用于臺下式與提拉式洗碗機);對于需要可采用熱敏測試方法消毒的各種洗碗機設備,如臺下式、罩式(門式/提拉式)洗碗機、通道式和長龍式洗碗機,測量餐具的表面溫度應達到71℃或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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